(2017)鄂0606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高杨与曾庆雷、曾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杨,曾庆雷,曾庆龙,王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06民初1278号原告:高杨,女,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曾庆雷,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曾庆龙,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系曾庆雷弟弟。被告:王敏,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告高杨与被告曾庆雷、曾庆龙、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高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庆雷、曾庆龙、王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曾庆雷、曾庆龙、王敏偿还借款18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为止)。事实理由:2016年1月期间,曾庆雷分两次向高杨借款18万元,曾庆雷之弟曾庆龙对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曾庆雷自2016年11月起停止付利息,高杨多次讨要本息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曾庆雷、曾庆龙、王敏未作答辩。原告高杨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曾庆雷、曾庆龙、王敏放弃出庭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0日,曾庆雷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高杨借款12万元,曾庆雷出具一份借条,约定按月利率5%计付利息,借款期限为一年,逾期还款,曾庆龙应支付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等等;曾庆龙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同年1月16日,曾庆雷以同样的理由再次向高杨借款6万元,曾庆雷出具一份借条,约定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其余内容与第一笔借款借据内容一致;曾庆龙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上述两笔借款共计18万元。曾庆雷支付利息至2016年11月份。后来高杨多次索款无果,遂诉至人民法院。另查明,曾庆雷与王敏于2005年6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4月25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本院认为,曾庆雷向高杨借款18万元,有曾庆雷出具借条、银行流水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曾庆雷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是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率虽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但高杨在诉讼时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这两笔借款发生在曾庆雷与王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曾庆雷、王敏共同偿还。曾庆龙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曾庆龙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曾庆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曾庆雷、曾庆龙、王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原告高杨的诉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庆雷、王敏共同偿还原告高杨借款1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曾庆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曾庆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保全费1500元,合计5400元,由被告曾庆雷、王敏、曾庆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请求的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小明人民陪审员 马 爽人民陪审员 邵泽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