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林双柱与冯九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双柱,冯九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9民初1747号原告:林双柱,男,194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红,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九爱,女,195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川(被告冯九爱女儿女婿),198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原告林双柱与被告冯九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双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红、被告冯九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双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7年11月21日,原告合法取得本村东至文中、西至志林、南至道、北至道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并在此位置西侧有一半的面积建房,东侧空闲。在2017年3月份,被告没有任何理由强行在上述空地种树,经原告劝阻置之不理。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明断。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份,以证实原告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及四至;2、照片五张,拟证明被告种树的情况;3、CD一张(当庭播放),拟证明被告种树时的情况。被告冯九爱辩称,原告所说的地方是我们家的老宅基地,不是原告的宅基地。后来原告种过菜,我们今年种了几棵树,原告才说宅基地是他家的。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经质证称,对原告证据1有异议,使用证真假我不知道,也不知道原告什么时候弄的;证据2、3没有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7年11月21日,原告林双柱取得了位于藁城区兴安镇贾村东至文中、西至志林、南至道、北至道;东西长30.45米、南北长19.7米,计599㎡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上述宅基地的西侧,原告建有六间平房,东侧空闲。2017年3月,被告冯九爱在上述宅基地的东侧空闲部分种植了若干棵树木。被告称东侧空闲部分是被告家的老宅基地,但没有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原告林双柱依法取得了位于藁城区兴安镇贾村东至文中、西至志林、南至道、北至道;东西长30.45米、南北长19.7米,计599㎡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享有对该宅基地的占用和使用的权利,被告冯九爱未经原告许可,在原告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上种植树木,侵害了原告的用益物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关于东侧空闲地是被告家老宅基地的抗辩,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九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种植在原告林双柱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东至文中、西至志林、南至道、北至道;东西长30.45米、南北长19.7米)范围内的树木清理干净,排除对原告使用宅基地的妨碍,并停止对原告使用宅基地的侵害。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冯九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利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 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