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执4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建与重庆鹏风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重庆鹏风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渝0118执4990号申请执行人:杨建,男,1965年8月21日生,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重庆鹏风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1号AC世纪城5-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7881467XR。法定代表人:李永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渝永劳仲案字第155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重庆鹏风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重庆鹏风农业有限公司支付工资1192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重庆鹏风农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尚有工资1192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已将重庆鹏风农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邱体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