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兰天治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天治,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1399号原告:兰天治,男,住公主岭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688号新润天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李高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瑶,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兰天治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兰天治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天治撤诉。案件受理费385.00元,减半收取计192.50元,由兰天治负担。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彦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