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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文慧与爱辉区地方税务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慧,爱辉区地方税务局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民初997号原告:李文慧,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爱辉区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邱云鹏,该局局长。李文慧与爱辉区地方税务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文慧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文慧提出撤诉的理由合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文慧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李文慧负担。审判员  尚庆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