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文慧与爱辉区地方税务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慧,爱辉区地方税务局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民初997号原告:李文慧,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爱辉区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邱云鹏,该局局长。李文慧与爱辉区地方税务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文慧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文慧提出撤诉的理由合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文慧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李文慧负担。审判员 尚庆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