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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谢俊安与向心勇、胡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俊安,向心勇,胡慧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2107号原告:谢俊安,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恩施州明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向心勇,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告:胡慧英,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俊安诉被告胡慧英、向心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俊安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慧英、向心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俊安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慧英、向心勇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俊安撤回对被告胡慧英、向心勇的起诉。审判员  陈雪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