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民终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唐望花、李存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望花,李存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民终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望花,女,汉族,1971年1月11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身份证住址麻城市,现住麻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存莲,女,汉族,1972年7月16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址麻城市,现住麻城市经济开发区,麻城新爱迪鞋业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付文斌,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唐望花为与被上诉人李存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1181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詹德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小成、骆骥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望花,被上诉人李存莲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文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6年4月23日12时许,唐望花与李存莲在买卖茶叶过程中,唐望花不慎将待售的茶叶泼洒一些到地上,因赔偿问题不能协商一致而发生口角,在受到唐望花言语刺激性下,李存莲将唐望花小吃店中的米粉抓了一把扔在地上,唐望花见状即动手与李存莲发生揪扯,在此过程中,唐望花持两把叠在一起炸“瓢粑”的铁勺将李存莲头部打伤。李存莲受伤后在麻城铁路医院及麻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支出医疗费8479.28元。唐望花没有垫付医疗费用。因赔偿事宜,李存莲、唐望花不能协商解决,遂酿成纠纷。原审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唐望花将李存莲打伤,李存莲诉请赔偿依法有据,应予支持。但李存莲在涉案纠纷发生过程中,故意损害唐望花店中食品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依法应减轻唐望花的赔偿义务,本案按李存莲自身承担35%,唐望花承担65%的比例予以划分。李存莲诉请的:医疗费8479.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23天=1150元、护理费31138/365×23天=1961.9元、误工费3120元、鉴定费300元有证据证实或不高于受诉地计算标准,予以支持;李存莲诉请的交通费500元无充分证据证实,考虑到交通费发生的客观性,结合李存莲的诊疗时间及地点,酌情按230元予以支持。李存莲诉请的营养费23×15=345元,在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情况下,属于重复计算,不予支持。以上确认的损失总额为15241.18元。由李存莲自身承担35%即5334.41元,由唐望花赔偿65%即9906.77元。遂判决:一、唐望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李存莲给付赔偿金人民币9906.77元。二、驳回李存莲其他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唐望花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认定事实和责任承担比例错误。上诉人虽与李存莲之姐在交易茶叶过程中将茶叶弄洒了一点在地上,但被上诉人大声斥说,并将本人卖的米粉抓洒到地上,上诉人上前阻止时,对方抓住本人的头发并纠在一起,同时,被上诉人另外两姐妹将上诉人的双手抓住,让被上诉人乱抓。在被周边人员扯开后,对方又打砸店内财物,上诉人这才用铁瓢朝被上诉人头上打了一下。原审对此复杂的过程仅以双方之间的冲突而至被上诉人受伤的情节予以认定并确定双方的按错比例是错误的。同时,原审对上诉人女儿的损害只字未提,被上诉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2、上诉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李存莲在引起冲突及其后医疗过程中存在讹诈行为。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重审改判。被上诉人李存莲辩称:同意原判,请求维持。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唐望花与李存莲在买卖茶叶过程中茶叶泼洒问题而发生争执,双方本应通过协商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正确处理好双方的纠纷,不应使矛盾扩大。但李存莲采取过激的方式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唐望花亦采取不当的方式而造成李存莲身体受到伤害,因此,原审认定双方对本案损害的发生均存在过错,依法由李存莲自身承担35%、唐望花承担65%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唐望花认为其行为属正当防卫、原审责任划分错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唐望花女儿的损害,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的范围,原审对此不予处理亦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唐望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詹德先审判员 刘小成审判员 骆 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 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