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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庞小勇与大荔县龙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小勇,大荔县龙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520号申请执行人:庞小勇,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大荔县龙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大荔县。法定代表人:杨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庞小勇与大荔县龙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2017)陕052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件标的为359233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大荔县龙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建有龙吉汽贸4S店展厅(无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大荔县龙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龙吉汽贸4S店展厅。二、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需延长查封期限的,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雷乔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