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3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肖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6民初3280号原告:王某,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贾某(王某系其姐夫),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肖某,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6日,被告肖某在原告处借款15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偿还。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被告肖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视为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予以证明,被告肖某作为债务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偿还原告欠款,其欠款不还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及欠款利率,原告要求自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肖某偿还欠款15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某给付原告王某欠款15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绍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