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2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张运动与刘松、臧俊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动,刘松,臧俊峰,夏亚伟,汝南县爱家好日子商业有限公司,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262号之一原告张运动,男,汉族,1977年10月12日出生,住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松,男,汉族,1967年2月5日出生,住襄城县。被告臧俊峰,男,汉族,43岁,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夏亚伟,男,汉族,1994年4月8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汝南县爱家好日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三桥镇东西大街南侧。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梨园转盘东一公里。法定代表人陈立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耀,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议台路19号。代表人赵国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哲,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发区置地大道西段。代表人张秋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博威,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张运动与被告刘松、臧俊峰、夏亚伟、汝南县爱家好日子商业有限公司、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对被告刘松、臧俊峰、夏亚伟、汝南县爱家好日子商业有限公司、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松、臧俊峰、夏亚伟、汝南县爱家好日子商业有限公司、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运动撤回对被告刘松、臧俊峰、夏亚伟、汝南县爱家好日子商业有限公司、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邝敬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