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东民与周星驰、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民,周星驰,金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990号原告:陈东民,男,198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县船山区。被告:周星驰,男,1991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金鹏,男,1989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陈东民与被告周星驰、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计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许庆健、徐仁方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东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星驰、金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东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周星驰、金鹏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他与程华波系朋友关系。2016年5月20日,程华波介绍周星驰向他借款,并由金鹏担保,他通过银行转账借给周星驰30000元。后,周星驰一直未予归还。为维护他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周星驰、金鹏均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0日,周星驰向陈东民出具借款合同一份,由前者向后者借款30000元,未约定借期及借期内利率,如逾期未还的,周星驰自愿按照借款金额千分之五每日支付违约金。金鹏在担保人处签名,并约定担保期间为二年。同日,陈东民通过银行转账向周星驰交付30000元。上述事实,由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本院谈话笔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周星驰向陈东民借款30000元的事实,有借款合同及银行交易明细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周星驰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本院对陈东民要求周星驰归还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陈东民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金鹏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未载明保证方式,应当视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合同中约定了金鹏保证期间为二年,故陈东民在保证期间内向金鹏主张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周星驰、金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怠于履行自身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周星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东民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金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80元,共计1230元(陈东民已预交),由周星驰、金鹏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陈东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计 珉人民陪审员 许庆健人民陪审员 徐仁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小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