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民终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黄石市鑫恒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周蓓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石市鑫恒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蓓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终3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石市鑫恒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发展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李红梅,执行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蓓,原黄石市鑫恒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意民,黄石来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黄石市鑫恒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蓓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4民初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石市鑫恒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石市鑫恒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黄石市鑫恒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尹 策审判员 胡志刚审判员 乐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必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