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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1执4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俊茹、天津名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茹,天津名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4549号申请执行人:李俊茹,女,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天津名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青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俊茹与被执行人天津名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1民初第9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审 判 员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