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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丽、陈延斌、张勇、王汝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丽,陈延斌,张勇,王汝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1421号原告: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侯杰,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浩,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丽,女,汉族1970年11月20日生,住吉林省汪清县。被告:陈延斌,男,汉族,1963年7月8日生,住吉林省延吉市进学街景阳委十四组。被告:张勇,男,汉族,1975年2月26日生,住吉林省汪清县。被告:王汝霞,男,汉族,1980年1月1日生,住吉林省汪清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丽、陈延斌、张勇、王汝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史永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