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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薛广印与韩公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广印,韩公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1203号原告薛广印,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地址:河南省鲁山县。被告韩公伟,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地址: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广印与被告韩公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广印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广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薛广印负担。审判员  王春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