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薛广印与韩公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广印,韩公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1203号原告薛广印,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地址:河南省鲁山县。被告韩公伟,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地址: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广印与被告韩公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广印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广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薛广印负担。审判员 王春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