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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勇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刑初21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勇,个体经营者,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4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9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勇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亚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9日,被告人李勇持失效的“房屋内部认购协议”、伪造的“黑龙江省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国街71号向被害人刁某某谎称他以本人购买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下夹树街金源公寓3单元901室做抵押向刁某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刁某某信以为真,与李勇签订房产抵押协议,约定借款人民币25万元,借期三个月,由黑龙江省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李勇提供担保。李勇收到借款后,陆续偿还刁某某人民币2.5万元,余款经刁某某多次催要,拒不偿还。经鉴定,送检的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上“黑龙江省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文、抵押协议上“黑龙江省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文均分别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7月3日将被告人李勇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抓获。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羁押证明、黑龙江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内部认购协议、抵押协议、收据认购协议、收据、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证人王某某、高某某、付某某、门某某、姜某某、张某某证言、被害人刁某某陈述、被告人李勇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黑龙江建融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21年1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本院。)二、责令被告人李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对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予以退赔被害人刁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温秀红人民陪审员  李惠萍人民陪审员  李林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吕凌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