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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终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文伟与李双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双杰,文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15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双杰,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现住宜昌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伟,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上诉人李双杰因与被上诉人文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人民法院(2017)鄂0591民初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双杰于2017年3月13日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时已被告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或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50.00元。但上诉人李双杰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双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峡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陶霄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