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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执5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温泉县广电信息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温泉县广电信息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5执512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A座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34229D。法定代表人:杨东文。委托代理人:牟建,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福兴,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温泉县广电信息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温泉县博格达尔镇孟克特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23729176297H。法定代表人:刘东。申请执行人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泉县广电信息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5民初74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953948.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及全国查询系统调查,本院强制执行到人民币58402.17元,且已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所控制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但是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XX审判员  严俊涛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庄炳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