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郑芬萍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芬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刑初28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芬萍,女,1979年9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浦江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7]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芬萍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芬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3日00时00分许,被告人郑芬萍酒后驾驶浙G×××××小型轿车,途经浦江县地段,遇交警设卡后驾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与堵截的警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当场对郑芬萍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1mg/100mL。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郑芬萍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郑芬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盛某、傅某、项某的证言,酒精呼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抄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郑芬萍的户籍证明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芬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芬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郑芬萍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芬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龙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冯婉君?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