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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7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华玲、纪然与北京市上开喜阀门销售有限公司、吴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然,李华玲,吴志忠,北京市上开喜阀门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7093号原告:纪然,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李华玲,女,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然(系李华玲之子),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吴志忠,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北京市上开喜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74号109室。法定代表人:吴健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然、李华玲与被告吴志忠、北京市上开喜阀门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然、李华玲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纪然、李华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纪然、李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五十元,由纪然、李华玲负担(已交纳);公告费(金额以票据为准),由纪然、李华玲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建宏人民陪审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侯俊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