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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长沙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勇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勇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802号原告长沙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中路88号星隆国际广场1幢2218。法定代表人周啸洋,该公司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胡红霞,女,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健,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系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宋勇军,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勇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邓 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邓超兰书 记 员  黄立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