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对起诉人江东辉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748号起诉人:江东辉,男,汉族,农民。本院收到江东辉的起诉状,起诉人江东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新建将非法占用的原告西北角约20平方米、东南角约20平方米宅基地恢复原状、排除妨碍、并将使用权交还原告;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自1999年起,被告江新建陆续拆除我宅基地东南角的猪圈,未经我同意在此种植葡萄,强行占用。2016年11月9日,被告江新建私自在我宅基地上进行水泥硬化施工。我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拒不拆除、亦不归还土地。经村委会、镇政府、土管所多次协商均无果,现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江东辉现持有1999年商南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宅基证,证号为××,该宗地总用地面积132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75.4平方米。房屋四至,东:扉水射线;南:滴水、滴前11.5米;西:扉水、扉退6.6米;北:滴水。2002年农历5月4日,江东辉的父亲江茂林与江新建签订土地置换协议书:把江新建使用面积兑换给江东辉做建房面积,江东辉宅基地建房面积一部分兑换给江新建做现在的使用面积,江新建门前不允许有任何建筑物出现。2003年1月16日,江东辉经湘河镇人民政府和湘河国土资源所划地批复,同意其在原基内将建筑面积扩建为90平方米。随后,江东辉建起三间两层砖混结构楼房及伙房一间,原建筑面积及四界发生了变化。依据《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江东辉应当向国土部门对其在原基内新建房屋及四界重新进行申请变更登记。本案中,江东辉虽经湘河镇人民政府和湘河国土资源所划地批复,但未申请变更登记,重新确认。故江东辉应向国土部门重新申请变更登记确认四界后,方可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江东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荣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 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