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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3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陈华琼与李海鹰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琼,李海鹰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3669号原告:陈华琼,女,汉族,1979年3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甘清洪,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海鹰,男,汉族,1968年5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刘勇强,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陈华琼诉被告李海鹰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琼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43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771.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92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  璇  娟人民陪审员 吴  锡  钳人民陪审员 黄  绮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雷小勇(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