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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董秀辉、赵莉娟等与夏清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夏清元,董秀辉,赵莉娟,赵勇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7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夏清元,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风强,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琳,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秀辉,女,194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莉娟,女,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勇军,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负责人:王翔,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夏清元因与被申请人董秀辉、赵莉娟、赵勇军及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终8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夏清元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未依法组成合议庭,严重违法。赵卫东患贲门癌和交通事故没有任何关系,原审判决认定赵卫东后五次住院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缺乏证据证明。本案被申请人不能证明其主张和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其举证责任尚未完成,原审法院认定由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审查认为,原审中被申请人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赵卫东死亡原因为肺部感染;且赵卫东后续住院主要治疗内容为黑便、呕血伴意识障碍、脑出血后遗症等。原审法院综合本案证据,认定赵卫东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判决夏清元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夏清元主张二审法院程序违法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夏清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夏清元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俊杰审判员  张新峰审判员  宋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孟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