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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南邦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杜专信、姚翠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邦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杜专信,姚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7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邦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1号楼4层409号。打定代表人桂涛,总经理。被执行人杜专信,男,196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姚翠荣,女,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执行人河南邦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专信、姚翠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05民初6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河南邦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姚翠荣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凤台路2号9号楼东2单元33号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杜专信、姚翠荣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维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商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