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1731姚建与黄学才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黄学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731号原告:姚建,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黄学才,男,1974年10月13日,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建与被告黄学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