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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4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与庄育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庄育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4024号原告: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善化新村8座2层。法定代表人:刘胜昔,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华,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庄育南,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庄育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勤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