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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苏召生与乾安县大布苏镇莫字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召生,乾安县大布苏镇莫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8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召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绍清,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乾安县大布苏镇莫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乾安县大布苏镇莫字村。法定代表人:迟福忠,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万林,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苏召生因与被申请人乾安县大布苏镇莫字村村民委员会(简称莫字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7民终1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苏召生申请再审称: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2014)松民一终字第1160号生效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付英享有以苏召生为代表的家庭联产承包方式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和资格。诉争4.56亩土地性质是苏召生家庭承包地,双方当事人口头约定的《承包合同》无效。二审法院应当依苏召生申请调取文件而未调取是失职。二审法院认定诉争4.56亩土地为预留地、双方口头约定《承包合同》有效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再审本案。莫字村委会提交意见称:二轮土地发包时国家没有出台法律,依中共乾安县委、乾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莫字村委会与苏召生达成口头承包合同,苏召生有偿使用莫字村委会为其母预留的诉争土地,按机动地一年一交承包费。生效判决已认定苏召生与莫字村委会口头承包合同,莫字村委会要求苏召生给付2014、2015年土地承包费合理合法。请求驳回苏召生再审申请。本院认为:(2014)乾民初字第1134号和(2014)松民一终字第1160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苏召生与莫字村委会就本案诉争的4.56亩土地达成了口头的承包合同,由苏召生有偿使用莫字村委会为其母预留的4.56亩土地。苏召生虽主张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两份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一、二审法院依据(2014)乾民初字第1134号和(2014)松民一终字第1160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进行裁判适用法律正确。吉发[1994]15号文件和吉办发电[1998]24号文件即使客观存在,亦无法推翻(2014)乾民初字第1134号和(2014)松民一终字第1160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的证明效力。故本案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召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关明明代理审判员  刘 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罗生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