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民初字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颜志军与成都新剑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志军,成都新剑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字1278号原告颜志军,男,汉族,1972年11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县。委托代理人于健,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新剑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何春丹。原告颜志军与被告成都新剑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四川向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签订了三方协议《工程款抵房协议》,因被告下差四川向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该公司指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四川省广汉市福州路二段118号威肯郡小区8幢1层91号、92号商铺,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月16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却未将91号、92号商铺在广汉市房管局备案到原告名下。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广汉市福州路二段118号威肯郡小区8幢1层91号、92号商铺在广汉市房管局备案登记在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向法院提交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款抵房协议》中8#C幢91#商铺的买卖约定条款无效;对8#C幢92#商铺的买卖约定条款予以解除;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购房款219万元、契税87600元以及购房款和契税的利息;3、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219万元的赔偿款。被告成都新剑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商品房位于四川省广汉市内,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不动产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便于该案的处理,故该案应由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就生效。审判员 陈鲜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