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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4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罪犯王杨收监执行决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7)黑8104刑更2号罪犯王杨,女,1989年9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嫩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尖山农垦社区。2016年10月28日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六个月,由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执行。2016年12月22日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作出(2016)黑8104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杨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宣判后,罪犯王杨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王杨提出申请,本院刑庭向审监庭提出对罪犯王杨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经审查,罪犯王杨于2016年5月4日生产一名女婴后,伙同其他同案被告人将自己刚出生的婴儿出卖给他人。案件告破后,他人自愿将女婴返还给王杨。有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书、住院病案材料、住院费票据、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黑8104刑更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罪犯王杨暂予监外执行四个月三天(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罪犯王杨哺乳期限届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而且罪犯王杨刑期未满,依法应当收监执行余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王杨收监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