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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孔琦、展兴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琦,展兴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836号申请执行人:孔琦,女,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展兴宏,女,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身份证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琦与被执行人展兴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18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研学审 判 员  张景海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田文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