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孔琦、展兴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琦,展兴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836号申请执行人:孔琦,女,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展兴宏,女,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身份证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琦与被执行人展兴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18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研学审 判 员 张景海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田文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