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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操基和、操军等与高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操基和,操军,江徐苗,曹贵香,高文,六安市永安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863号原告:操基和,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操军,男,199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江徐苗,男,194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曹贵香,女,195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跃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文,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功,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市永安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6361753C。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467808247(1-1)。负责人:盛玉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龙,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18930359(1-1)。负责人:闫丰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孙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员工,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操基和、操军、江徐苗、曹贵香与被告高文、六安市永安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操基和、操军、江徐苗、曹贵香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操基和、操军、江徐苗、曹贵香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原告操基和、操军、江徐苗、曹贵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四原告操基和、操军、江徐苗、曹贵香共同承担。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兵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