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5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郭柱兵、吴久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柱兵,吴久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5执10号申请执行人郭柱兵。被执行人吴久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柱兵与被执行人吴久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6)鄂0505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久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柱兵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吴久儒应向申请执行人郭柱兵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000元、执行费8090元。本院在执行中已执行到位1643元,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久儒履行能力较差,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鲍玉华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