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9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陕西昊沃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陕西昊沃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9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武某某,男,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昊沃实业有限公司已经本院强制划拨其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个人存款14443.00元(其中案款14175.00元、诉讼费154元、执行费114元),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麟民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