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5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电器有限公司、张某、陈某、何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知民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电器有限公司,张某,陈某,何某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5264号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号。法定代表人:金某。委托代理人:丁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街道X路X小区X栋X室。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浙江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X镇X村。法定代表人:叶某。被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址:福建省X县X镇X村*号。被告: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址:浙江省X市X镇X街*号。被告:何某,男,汉族,X年X月X日,住址:浙江省X市X镇X村X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电器有限公司、张某、陈某、何某侵犯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审 判 长 林 洋人民陪审员 孙 燕人民陪审员 张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钟慧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