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高家住、吴季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家住,吴季涛,田汝海,XX龙,李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23刑初55号公诉机关东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家住(曾用名胜利),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东平县,住东平县。2004年5月28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09年4月29日被假释,2010年12月31日假释考验期届满。2016年5月27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当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21日被逮捕。被告人吴季涛,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梁山县,住梁山县。2005年1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10月14日被减刑释放;2016年8月4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被告人田汝海(曾用名二芹),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东平县,住东平县。2016年5月27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XX龙(曾用名国庆),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东平县,住东平县。2016年8月12日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刑事拘留,当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杨宝鹏,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庞天昊,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李忠军(绰号李三),男,1976年2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东平县,住东平县。2016年8月16日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家住犯盗掘古墓葬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吴季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田汝海、XX龙、李忠军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雪、宋朋朋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掘古墓葬罪2016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家住、田汝海、XX龙、李忠军行至东平县旧县乡王古店村东山水沟南侧沟壁处,将被雨水冲出的一处古墓挖开,盗取剑尖一个,该剑尖由高家住卖掉。经山东省文物保护与收藏协会鉴定,该墓为战国至汉代时期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6年4月10日,被告人高家住通过被告人吴季涛介绍,以5500元的价格购买周某等人盗窃所得的白色长安奔奔轿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408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家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吴季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田汝海、XX龙、李忠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并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高家住辩解:其不懂得盗掘古墓葬,听说有古墓,就去盗掘了。其不知道所买车辆是偷的,当时说车的价格一万多元。被告人吴季涛、田汝海、XX龙、李忠军对案件基本事实无异议。被告人XX龙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XX龙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属从犯,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经审理查明:一、盗掘古墓葬的事实2016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家住、田汝海、XX龙、李忠军行至东平县旧县乡王古店村东山水沟南侧沟壁处,将被雨水冲出的一处古墓挖开,盗取剑尖一个,该剑尖由高家住卖掉。经山东省文物保护与收藏协会鉴定,该墓为战国至汉代时期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XX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案件主要事实,田汝海、李忠军到案后如实交代了案件主要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高家住证实,2016年三四月份,其听说老湖镇政府西边下雨冲出来个墓,就喊着田汝海、XX龙、李忠军去挖墓。那个墓在王古店村东南的山坡上,雨水冲刷后露出来大部分,是个土坑,没有墓道,也没有砖。田汝海、李忠军在坡顶挖的,挖出一截剑尖,没有挖出其他东西,其把剑尖卖了。2、田汝海证实,2016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八九点钟,高家住喊其和李忠军等三人到老湖镇和旧县交界处的山坡间去挖墓。其和XX龙用铁锨挖土,李忠军清理了洞口,就开始往洞里挖,挖出来一个剑头。3、李忠军证实,2016年三四月份,高家住打电话说老湖那边冲出来个墓,让过去看看。当天晚上,其开着内燃观光车接上高家住三人往老湖镇方向赶。到了一处竖直的山坡,高家住指了指说就是那里了。墓在坡顶位置,雨水冲刷的痕迹比较明显,一看之前就没有挖过。其和田汝海、XX龙三人挖墓,挖出来了罐子壳之类的碎片,挖了大约有七八十公分的深坑,宽也差不多七八十公分,其从坑里面清出来一个剑尖。看那墓少说也得有两千年历史了。4、XX龙证实,2016年4、5月份上午,高家住联系其去盗墓。当天晚上九点钟左右,其和高家住、田如海、李忠军到了王古店村附近的一块田地里,田地南边是个坡,墓在一面竖着的坡上。墓是新的,之前没有挖过,雨水冲刷的痕迹很明显。高家住指挥着挖,是横向往里挖的,挖了一米深、宽七八十公分的墓洞,挖出来一个剑尖。(二)物证现场照片证实,被盗掘古墓葬所处的位置及形态。(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证实,墓葬位于旧县乡王古店村东侧山水沟南侧沟壁上,墓葬底部距下侧地面4米,盗洞位于墓葬底部,高0.5米,宽1.35米,深1.4米。墓葬内见碎土及白色粉状物质。(四)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证实,被盗掘墓葬为战国至汉代时期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2016年4月10日,被告人高家住通过被告人吴季涛介绍,以5500元的价格购买周某等人盗窃所得的白色长安奔奔轿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4087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高家住证实,2016年4月一天早晨的五六点钟,吴季涛打电话说有辆车要卖,要价九千多块钱,问其要不,其让开过去看看。早晨八九点钟,吴季涛领着两个人到了东平湖湖堤上,他们开去了两辆车,其中一个男子说卖那辆长安奔奔车,其看着那辆车品相不错,就想买。那辆轿车一拔掉小锯条就熄火了,再插锯条车也发动不起来了,于是那两个男子就别车锁,把钥匙孔别成半圆的了,打着火后,其在湖堤上溜了一圈。其借着钥匙孔别坏了和他们讲价,最后以5500元的价格成交。其把车开回家找了把指甲刀别着车锁熄了火。买车后四五天左右,其找修车的人给换的车门锁和方向盘锁。其发现车前右上方贴强险标志的地方有明显刮掉的胶痕迹,街上有辆和其所买一样的车,人家的车挂着机动车牌子,其一看买的车不是观光车,是辆汽车,怕被公安机关查出,就放在家里不敢开了。2、吴季涛证实,年前,高家住说梁山县偷东西的人多,看能给他弄辆偷的车不,其答应了。遇到张龙军时,其让他偷辆车,张龙军答应了。2016年4月份的一天早晨,周某打电话说他和张龙军偷了辆车,问其要不。其跟高家住联系,高家住让把车开过去看看。高家住看车后,以五千多元的价格买下那辆车。(二)证人证言1、周某证实,2016年4月一天凌晨,其和张龙军发现郓城县潘渡卫生院车棚内有二三辆小车,其中有一辆车没有挂牌,其用自制的锯条捅开车门子,和张龙军把车推出卫生院。其把锯条插进方向盘锁,来回拧锯条,车就打着火了。到了梁山县杨营镇,张龙军给台前县收车卖车的小月联系,因为小月出价低,张龙军又联系吴季涛,吴季涛说东平有要车的。其和张龙军、吴季涛去了东平湖堤,买车的男子是个瘸子,他开车遛了一圈,结果打不着火了,车锁上插的锯条也拔不下来,其就用螺丝刀和小锤子把车锁钥匙孔捣烂了。瘸子相中了那辆车,最后以5500元的价格成交。其告诉瘸子随便找把钥匙,只要能插进去,就能打着火。2、刘某证实,2016年4月9日晚6点,其把白色长安奔奔轿车停在潘渡卫生院西车棚里。第二天6点30分,其发现汽车被盗了。该车花38500元购买,被盗时行驶了两万七千多公里。(三)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刘某于2016年4月10日以轿车被盗报案至郓城县公安局,郓城县公安局当日以盗窃案立案侦查。2、购车发票、车辆查询结果单证实,刘某于2012年12月1日购买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价值38500元。3、车辆信息证实,从高家住处扣押的车辆手续上的车架号与发票上的车架号是一致的。(四)笔录1、扣某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29日扣押高家住持有的白色长安奔奔轿车一辆、钥匙一把、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机动车信息等物证、书证。2、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高家住辨认出卖车给其的周某,被告人吴季涛辨认出卖给高家住长安奔奔轿车的周某、张龙军。(五)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长安奔奔轿车价值24087元。全案事实,还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4月15日,孙久坤的内燃观光车被盗,接报后,公安机关经工作,被告人高家住、田汝海、吴季涛有作案嫌疑。2016年5月27日,高家住、田如海被抓获归案;田如海到案后,交代了盗掘古墓葬的事实;高家住到案后,交代了通过吴季涛购买赃车的事实。2016年8月4日,吴季涛被抓获归案;2016年8月16日,李忠军被抓获归案;2016年8月12日,XX龙到公安机关投案。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2004年5月28日,被告人高家住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09年4月29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0年12月31日;2005年1月31日,被告人吴季涛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0月14日被释放。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2016年5月28日、5月29日分别以盗掘古墓葬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本案立案侦查。4、户籍证明证实,高家住出生于1977年12月9日,吴季涛出生于1979年1月24日,田汝海出生于1973年12月20日,XX龙出生于1982年11月15日,李忠军出生于1976年2月2日。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家住、田汝海、XX龙、李忠军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高家住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被告人吴季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高家住犯有数罪,应并罚。高家住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吴季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对于高家住提出的不知道所买车辆是盗窃车辆的辩解意见,经审理认为,高家住购车花费与车辆价值差别大,且交易时无汽车钥匙,均用锯条启动、关闭车辆,高家住购车后怕被发现而将车停放家中不敢使用,应当认定高家住明知所购买车辆是盗窃车辆,故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对于辩护人发表的XX龙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XX龙与他人共同盗掘古墓葬,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发表的XX龙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成立,依法可对XX龙从轻处罚。田汝海、李忠军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吴季涛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家住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吴季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8月4日起至2017年3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田汝海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XX龙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李忠军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郭庆勇代理审判员 李大伟人民陪审员 吴 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武士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