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行终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百花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百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行终33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百花,女,汉族,1955年7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阜宁县。张百花因诉江苏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行初67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百花上诉称:上诉人不服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17]苏行复不字第00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一审法院不予立案受理违法。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判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违法。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本案中,张百花诉称,其因被阜宁县公安局非法关押13个昼夜和被三灶派出所等多名干警殴打,先后向阜宁县公安局、盐城市公安局和江苏省公安厅信访,因对上述三机关作出的信访答复、信访复查和信访复核意见不服,于2016年12月13日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7]苏行复不字第00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张百花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因张百花所诉事项并非直接针对信访事项,而是不服江苏省人民政府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故张百花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不当,应予纠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行初677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审 判 长 蒋学群审 判 员 蔡 洋代理审判员 丁洁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苌璐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