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91行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钟志德与廉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志德,廉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891行初98号原告钟志德,男,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委托代理人吴春勇,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廉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法定代表人钟作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洁,该局公务员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劳金豆,该局人才办科员。原告钟志德诉被告廉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廉江市人社局)社保行政处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志德诉称,钟志德是廉江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廉江市残联)的退休干部,于2006年12月13日被被告廉江市人社局批准退休。但是,由于钟志德在基金会担保他人借款至今未还清,曾被实行“三停”(即停工、停职、停薪),钟志德自退休以来没有领取过退休金。2016年9月28日,钟志德向廉江市人社局提出申请,请求该局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落实退休工资待遇。2016年12月12日,廉江市人社局作出《关于钟志德同志要求发放退休工资问题的答复》,决定不终止对钟志德的“三停”,不发放钟志德的退休工资。钟志德认为,廉江市人社局的上述行政行为严重违法,侵害了钟志德的合法权益(即享受退休工资等社会保险待遇),依法应当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上述《答复》是依据中共廉江市委、廉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廉发[2000]39号《关于加大力度做好基金会和城市信用社资产保全清收处置工作的通知》而作出。从法律体系的角度看,该《通知》既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也不是地方性法规,仅是县级政府的临时性文件,其是否合法,仍有待考证,故其对钟志德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二、廉发[2000]39号《通知》侵害了钟志德的合法权益(即享受退休工资等社会保险待遇)。钟志德退休前是廉江市残联的干部,历任廉江市石角镇武装部长、副镇长、副书记、书记、廉江市残联理事长等职务,是国家干部。2006年12月13日,廉江市人社局向钟志德发放了《干部退休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钟志德退休后应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待遇,但廉江市人社局自向钟志德发放《干部退休证》至今,一直没有履行向钟志德发放退休工资的法定义务,致使钟志德的基本权利被剥夺,生活陷入困境。廉江市人社局既然已向钟志德发放《干部退休证》,就应及时撤销《关于对钟志德同志实行“三停”的通知》和《关于钟志德同志要求发放退休工资问题的答复》,按照有关规定向钟志德发放和补发退休工资。三、退一步讲,即使钟志德曾为他人担保借款且至今未还清,这也仅是民事案件,应通过民事法律途径处理,不应继续进行行政处分,否则不合法,亦不合理。而且,钟志德已于2000年12月被撤销科级待遇。廉江市人事局(即廉江市人社局的前身)亦于2001年6月15日作出《关于对钟志德同志实行“三停”的通知》,且已自2001年7月1日起对钟志德实行停工、停职、停薪至今。根据《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暂行)》的规定,钟志德不符合被辞退的情形。因此,在钟志德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下,廉江市人社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钟志德发放和补发退休工资。综上,廉江市人社局作出《关于对钟志德同志实行“三停”的通知》和《关于钟志德同志要求发放退休工资问题的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了钟志德的合法权益。因此,钟志德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撤销廉江市人社局作出的《关于钟志德同志要求发放退休工资问题的答复》;二、廉江市人社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廉江市人社局辩称,一、原告钟志德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依法应驳回其起诉。廉江市人社局对钟志德实行的停工、停职、停薪(即“三停”)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内部处分,不是行政处罚,故钟志德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二、廉江市人社局对钟志德实行的“三停”决定符合规定。廉江市扶残助残储金会出具的《证明》显示,钟志德退休前担保借款11笔,共70.3万元,已还款39235元,尚欠663765元。根据廉发[1998]21号《关于加大力度追收拖欠基金会款项的通知》、廉发[2000]39号《关于加大力度做好基金会和城市信用社资产保全清收处置工作的通知》以及廉发[2001]28号《关于在金融机构和基金会清理整顿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律处分规定》,廉江市国家机关干部职工担保他人到基金会借款,对超期限不还清借款本息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坚决实行“三停”。因此,廉江市人社局对钟志德作出的“三停”决定符合规定。三、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同意钟志德办理退休手续,其有关待遇继续按“三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的做法正确、合法。根据粤人任[1996]6号《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的规定,廉江市人社局于2006年5月29日同意钟志德办理退休手续,但钟志德担保的欠款至今尚未还清,造成了国家资产损失,依照廉发[2000]39号《关于加大力度做好基金会和城市信用社资产保全清收处置工作的通知》以及廉江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出具的《关于钟志德同志要求终止“三停”、落实退休待遇问题的函的复函》,其不符合终止“三停”的条件。因此,廉江市人社局虽同意钟志德办理退休手续,但为减少国家资产损失,廉江市人社局决定其有关待遇继续按“三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该做法正确、合法。综上,廉江市人社局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符合文件规定,程序正当、手续完备、证据确凿,钟志德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据此,行政机关与其所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隶属于自身的组织、人员和财物的一种管理,该管理模式主要涉及考核、录用、调动、奖惩、任免等内部人事管理关系。本案中,原告钟志德是廉江市残疾人联合会的退休人员,被告廉江市人社局对钟志德作出《关于钟志德同志要求发放退休工资问题的答复》,认为钟志德不符合终止“停工、停职、停薪”的条件,决定不向钟志德发放退休工资,其实质是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根据上述规定,该答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志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钟志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一式四份,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宇妍代理审判员 李国栋人民陪审员 林贵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冠宇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