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孟春梅与任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春梅,任铭,吉林丰远物流有限公司,孙丽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636号原告:孟春梅,女,1970年4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任铭,男,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吉林丰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龙峰殡仪馆附近。法定代表人:付万河,总经理。被告:孙丽梅,女,1965年5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春梅与被告任铭、吉林丰远物流有限公司、孙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吉林丰远物流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春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薇人民陪审员 郭 立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