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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夏荣定与王代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荣定,王代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夏荣定,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奉节县岩湾乡。被执行人:王代坤,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奉节县石岗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荣定与被执行人王代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在银行、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及查询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代坤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各项损失7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18元,在执行中未执行到债权,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朝波审判员  姚鸿雁审判员  姚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