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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兰仙与倪文忠、徐海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兰仙,倪文忠,徐海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3504号原告:徐兰仙,女,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倪文忠,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徐海丽,女,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原告徐兰仙与被告倪文忠、徐海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胡悠悠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徐兰仙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兰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徐兰仙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亚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