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兰仙与倪文忠、徐海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兰仙,倪文忠,徐海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3504号原告:徐兰仙,女,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倪文忠,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徐海丽,女,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原告徐兰仙与被告倪文忠、徐海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胡悠悠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徐兰仙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兰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徐兰仙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亚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