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市六合区洪睿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区洪睿百货超市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18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洪睿百货超市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马鞍镇城西街道。经营者:金柱俊。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洪睿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洪睿百货超市店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 晔审判员 谢慧岚审判员 臧文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淑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