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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民终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日花与陈有国、武金喜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日花,陈有国,武金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终2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日花,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朔州市朔城区人,现住朔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有国,男,195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朔州市朔城区人,现住朔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金喜,男,1952年6月4日出生,汉族,朔州市朔城区人,现住朔城区。上诉人刘日花因与被上诉人陈有国、武金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602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日花于2017年5月31日以认可原审法院判决为由提出撤回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日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日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元。由上诉人刘日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殷 莉审判员 边艳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