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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3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兵与王琦、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兵,王琦,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3990号原告:赵兵,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住甘州。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仟林,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琦,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住甘州。被告:XX,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住甘州。原告赵兵与被告王琦、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仟林,被告王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赵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31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131500元,被告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到赵兵现金壹拾叁万壹仟伍佰元整(¥131500元)......借款人王琦;......担保人:XX;时间:2016年11月17日”。但被告言而无信,始终推诿,拒绝偿还上述借款。迫于无奈,原告只好诉请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琦未作书面答辩,其在庭审中口头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属实,但被告现无能力一次性向原告偿还,被告只能陆续给原告偿还。被告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王琦作为借款人,XX作为担保人于2016年11月17日共同给赵兵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经XX担保,王琦向赵兵借款1315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到庭的被告王琦质证,其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无异议,能证实王琦向赵兵借款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并举证、质证,应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活动中应享有的相关权利的主动放弃,依法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所作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琦与XX系兄妹。赵兵与XX系同村村民且均从事客运经营,双方因而熟识。经XX介绍,赵兵与王琦相识。后王琦因经营资金周转所需,分两次向赵兵借款用于资金周转。经双方于2016年11月17日结算,就上述借款两笔借款,王琦给赵兵出具金额为131500元的借条一张,并由XX提供担保。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经赵兵多次催要,王琦未能向赵兵偿还借款,担保人XX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琦向赵兵借款131500元,双方之间因此形成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债务应当及时清偿,故对赵兵要求王琦偿还借款131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XX为王琦向赵兵的上述借款131500元提供保证担保,故XX与赵兵之间形成保证合同法律关系。XX虽未与债权人赵兵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保证人XX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现赵兵在保证期内要求XX连带清偿上述借款本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XX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王琦追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兵借款131500元;二、被告XX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XX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王琦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琦、XX连带负担。受理费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 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郝恺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