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邓丁妹与深圳市鑫飞鸿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丁妹,深圳市鑫飞鸿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2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丁妹,女,汉族,1967年9月1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衡东县。被告深圳市鑫飞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麻社区勒竹角雍啟科技园A栋宿舍首层42号,组织机构代码080763437。法定代表人龙海钟,经理。申请执行人邓丁妹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鑫飞鸿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98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3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鑫飞鸿物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邓丁妹161287.4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891元,保全费1270元,上述费用合计3161元,由邓丁妹负担78元,由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由深圳市鑫飞鸿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8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98元,由深圳市鑫飞鸿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鑫飞鸿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B×××××号、粤B×××××号汽车,因未实际控制本院暂无法处理;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63400.35元。本院经向银行、车管、证券、市场监督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对未实现债权部分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直执行员 翁守成执行员 黄麟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秉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