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诉罗长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罗长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833号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xxx。法定代表人:谭自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琼,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xxx。系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xxx。系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罗长城,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罗长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理人民陪审员 董丽琴人民陪审员 徐尹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