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恢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三亚长岛旅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启康创建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亚长岛旅业有限公司,北京启康创建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恢758号申请执行人:三亚长岛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海棠区林旺安置区二期长岛园。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启康创建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27号2-1-306室。法定代表人:刘志学,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三亚长岛旅业有限公司(以下称长岛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启康创建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启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城民二重字第16民事判决书,启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长岛公司货款1078966元及支付违约金154138元。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6月22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启康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2589.49元至本院当事人账户,扣缴本次执行费3088元后已将剩余案款209501.49元支付给长岛公司;2017年3月1日,本院再次扣划被执行人启康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2000元至本院当事人账户,扣缴本次执行费7000元后已将剩余案款505000元支付给长岛公司。经核算亦经申请执行人书面予以确认,本案剩余债务为587269.79元(含剩余货款本金、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2017年4月13日,被执行人启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志学自愿代替启康公司向本院当事人账户汇入587269.79元案款。据此,本案执行案款全部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代缴本次执行费5219元后将执行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长岛公司清偿本案剩余全部债务。本案执行完毕,应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刘志学自愿代替启康公司向本院当事人账户汇入的587269.7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三亚长岛旅业有限公司;二、本院(2015)城民二重字第16民事判决书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立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董红谦书 记 员 罗 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