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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诉被告马世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马世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02民初448号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晨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艳林,该公司员工。被告马世茹,女,1963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诉被告马世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晨光、朱艳林,被告马世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诉称,2009年9月16日意大利花园小区的开发商阳泉金联置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了《阳泉市意大利花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意大利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9年12月正式入住意大利花园小区,开始为小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被告自从2011年10月19日至今无理由拒不交纳物业费,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交纳自2011年10月19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7057元。被告马世茹辩称,原告的物业管理存在一系列问题,关于幼儿园的事情,原告不管;环境差,垃圾臭气冲天;不卖给业主电是原告的霸王条款;被告居住房屋的周围的草坪和绿地都不到位;花园用烂木棍围着和猪圈一样;道路破烂不堪;围墙边上没有围上,老人小孩很危险;监控器设置不到位,造成小区丢失东西无人管理;被告买的蓝牙卡不起作用,什么车都可以进;有的人家用力砸墙,把被告装修好的房子都砸得有了裂缝,把住人的房子做了会议室和口号室,物业不管,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6日意大利花园小区的开发商阳泉金联置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了《阳泉市意大利花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09年,原、被告签订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购买的位于阳泉市意大利花园18栋4单元4号房屋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该协议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每月每平米0.8元,面积为135.07平方米。此外,被告每月还应交纳城市垃圾处理费,标准为每月5元,该费用由原告代收代缴,自2011年10月19日起,被告拒交相应物业管理费用及城市垃圾处理费,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欠交的2011年10月19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7057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原告与阳泉金联置业签署,证明原告是唯一合法的意大利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2、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由原告与被告签署,证明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3、阳泉市物价局阳价价字[2010]81号关于意大利花园小区开展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证明前期物业费和电梯费由阳泉物价局批准。4、阳泉市城区政府办公厅阳政办发【2004】95号文件关于城市垃圾处理费通知,垃圾费由原告代缴,再向被告收取,证明原告收取垃圾费是有合理依据的。5、住宅质量合同书,保修内容和保修期,房屋质量产生问题由谁承担。5、原告给金联置业发的函,证明18号楼绿化至今未移交由物业管理,并有接收方金联置业的签字。6、欠费明细单,2011年10月19日—2016年12月31日为欠费时间。7、张贴于被告家的物业服务费催缴通知书照片,证明我物业公司多次向被告催要缴纳物业费。8、楼幼儿园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物业公司并不是行管单位,此幼儿园开办是经过有关部门正式批准,是合法的。9、被告家楼上的住户开的阳泉金益通达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开具的证明,证明该住户开办公司是经过有关部门正式批准,是合法的。10、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无条件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并没有前置条件,没有后缀说明。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证明房屋质量问题的保修期及保修内容到底由谁来承担,并不是由物业公司承担。12、给幼儿园下的违章整改通知单。被告提供有阳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阳建房发【2015】227号文件,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晋建房字【2015】152号文件,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开发商阳泉金联置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阳泉市意大利花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被告签订的《意大利花园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和政府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继续给付所欠物业管理费用的责任。被告应将所欠原告物业管理费7057元支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世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欠交的自2011年10月19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705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世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兰萍人民陪审员  栗占勇人民陪审员  窦欣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