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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执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谭庆文、梁意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庆文,梁意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庆文,男被执行人:梁意光,男申请执行人谭庆文与被执行人梁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意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谭庆文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意光系南宁铁路局玉林车务段的职工,每月在工资收入,本院已对其工资采取冻结措施。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内容,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伟林审判员  宁福松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滕红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