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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云成与王甫林、陈道凤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成,王甫林,陈道凤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4民初1985号原告:李云成,男,1965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王甫林,男,196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陈道凤,女,196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原告李云成与被告王甫林、陈道凤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云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甫林、陈道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云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判令王甫林、陈道凤返还其所侵占的房产。事实与理由:2011年10月17日,我从盐城市海都禽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都禽业公司”)购买了公司内部房产一套(305室),购买价格是140000元,王甫林、陈道凤在2015年对我购买的房产进行了侵占,并且强制装修入住。原告李云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及见证文书一份、法律服务所见证费收据一份,证明其于2011年10月17日,与海都禽业有限公司(丁宝付)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一份,并经射阳县合兴法律服务所见证;2、案涉房屋的收款收据一份,证明其支付了案涉房屋的房款;3、李云成为案涉房屋购买门窗的票据及安装证明一份,证明其为该305室房屋购买防盗门并安装;4、同一法律服务所、同一法律工作者为王甫林做的见证文书复印件一份。王甫林、陈道凤辩称:1.我们于2014年9月28日与射阳县益农禽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农禽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邹比法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于同年10月进行了装修居住,已近两年,与李云成没有任何关系;2.益农禽业公司系由海都禽业公司于2011年6月17日变更登记而来;李云成提供的购房合同漏洞百出,矛盾重重,2011年6月17日海都禽业公司已经变更登记为益农禽业公司,而李云成还于2011年10月与海都禽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明显不合理。李云成要求我方返还房屋没有任何依据,请求驳回李云成的诉讼请求。王甫林、陈道凤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2014年9月28日,王甫林与益农禽业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益农禽业公司出具的收条,证明王甫林于2014年9月28日购买了案涉房屋,并装修入住两年多;2.射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证明海都禽业公司于2011年6月17日变更为益农禽业公司。经质证,王甫林对李云成提供的证据1认为不合法,对证据2表示不清楚,对证据3不予认可。李云成对王甫林提供的证据1认为系无效合同,对证据2表示不知情。本院认为,原告李云成提供的购门发票及证明因缺乏其他证据相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李云成、王甫林提交的其余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本案事实有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3月7日,海都禽业公司变更登记为益农禽业公司。2011年10月17日,李云成、陈霞(乙方)与丁宝付为法定代表人的海都禽业公司(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约定将位于海都禽业公司厂区东三层楼中的305、306室转让给乙方,作价280000元,射阳县合兴法律服务所在该合同书盖章见证。同日海都禽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丁宝付出具280000元收条一份。2013年4月23日,益农禽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丁宝付变更登记为邹必法。2014年9月28日,王甫林(乙方)与邹必法为法定代表人的益农禽业公司(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益农禽业公司综合楼三层,由东向西第五间出售给乙方,总价100000元。当日,邹必法和益农禽业公司向王甫林出具了100000元的收条。合同签订后,王甫林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入住。李云成索房无果,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李云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实际的合法的有权占有,其要求王甫林返还该房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云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李云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仲正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尔松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